某国有企业2005年实现会计利润2400000元,其中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1)尚有1998年未弥补的亏损60000元: (2)缴纳税收罚款和滞纳金共10000元; (3)国库券利息收入20000元; (4)支付非公益性捐赠80000元; (5)收到股利收

admin2013-06-10  27

问题 某国有企业2005年实现会计利润2400000元,其中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1)尚有1998年未弥补的亏损60000元:
(2)缴纳税收罚款和滞纳金共10000元;
(3)国库券利息收入20000元;
(4)支付非公益性捐赠80000元;
(5)收到股利收入60000元;
(6)罚款收入5000元。
要求:请逐一判断上述各项是否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利润调整项目,并分别说明调整或不调整的理由。

选项

答案(1)已过了连续弥补期5年的规定,不得税前弥补亏损; (2)税收罚款的滞纳金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1万元; (3)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应调减2万元; (4)非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8万元; (5)股利收入应缴纳所得税,不调整; (6)罚款收入应缴纳所得税,不调整; 应纳税所得额=240+1-2+8=247(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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