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该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一批,原材料价款60万元,加工费用16万元,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万元,材料已经加工完毕并验收入库,加工费用、增值税以及消费税都已经支付。 (1)假设委托

admin2016-01-04  28

问题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该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一批,原材料价款60万元,加工费用16万元,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万元,材料已经加工完毕并验收入库,加工费用、增值税以及消费税都已经支付。
(1)假设委托方收回加工材料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2)假设委托方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
要求:编制这两种情况下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分录中的金额单位为“万元”)

选项

答案(1)委托方收回加工材料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①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 贷:原材料 60 ②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和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16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 (=16×17%) 贷:银行存款 19.72 ③收回委托加工物资: 借:原材料 76 贷:委托加工物资 76 (2)委托方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 ①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 贷:原材料 60 ②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和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 贷:银行存款 19.72 ③收回委托加工物资: 借:原材料 77 贷:委托加工物资 77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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