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建设单位就某工程项目与甲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经建设单位同意,甲施工单位选择了乙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在合同约定的工程开工日前,建设单位收到甲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后即予

admin2019-07-30  16

问题 背景资料:
    建设单位就某工程项目与甲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经建设单位同意,甲施工单位选择了乙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在合同约定的工程开工日前,建设单位收到甲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后即予处理。考虑到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且甲施工单位的施工机具和施工人员已经进场,便审核签认了“工程开工报审表”。
    事件二:在施工过程中,甲施工单位的资金出现困难,无法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乙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支付申请。项目监理机构受理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即向乙施工单位签发了付款凭证。
    事件三: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巡视中发现,乙施工单位施工的某部位存在质量隐患,专业监理工程师随即向甲施工单位签发了整改通知。甲施工单位回函称,建设单位已直接向乙施工单位付款,因而甲施工单位对乙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不承担责任。
    事件四:甲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于2013年9月20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各单位分别签署了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于2014年3月办理了工程竣工备案。因使用需要,建设单位于2013年10月初要求乙施工单位按其示意图在已验收合格的主管道上开口焊接支管,并于2013年10月底正式将该工程投入使用。2015年2月该主管道发生大量泄漏,经监理单位组织检查,确认是焊接支管时焊缝质量有问题所致。建设单位认为工程还在保修期,要求甲施工单位无偿修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罚。
    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指出事件四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事件四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1:未按时限备案。 理由:应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备案。 (2)不妥之处2:要求乙施工单位在主管道上开口焊接支管。 理由:在主管道上开口焊接支管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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