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辨认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第27题)

admin2018-04-20  34

问题 关于辨认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第27题)

选项 A、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B、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C、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D、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答案C

解析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
    (2)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
    (3)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
    (4)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
    (5)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所以C项符合本条第5项的规定。
    根据《最高法解释》第90条规定:“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据此得知,A项的说法对应本条第2项的规定。B项的说法对应本条第4项的规定。D项的说法对应本条第3项的规定。综上,A、B、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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