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首中的“如实供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卷二真题试卷第53题)

admin2017-03-16  22

问题 关于自首中的“如实供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卷二真题试卷第53题)

选项 A、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不成立自首
B、乙犯有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伤害行为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
C、丙虽未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贪污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丙交代贪污罪行的,应当成立自首
D、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答案A,D

解析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这里的“主要”犯罪事实,是指构成要件所要求的主要事实,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至少要交代危害行为及其结果、犯罪意思这两方面的内容。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行为的,就属于已经交代了“主要”的犯罪事实。即便其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也可以成立自首。因此,A项错误。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乙犯有数罪,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抢夺犯罪可以成立自首;对伤害行为能够作出供述,即便其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的,也可以成立自首,所以,B项的说法正确。C丙虽未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贪污事实不成立,此时丙的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完全不知晓。在这种情况下,丙交代贪污罪行的,应当成立自首。《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而丙的这种情况,不属于《刑法》第67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因为该规定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已经有犯罪事实被发现为前提。而在C项中,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贪污事实不成立,丙尚无犯罪事实,在这种情况下的交代,具有自动性。所以,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D项丁翻供,但不是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而是在“二审判决”前才如实供述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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