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

admin2017-06-09  28

问题 2008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业名称为“飞翔物流合伙企业”。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选项

答案(1)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由于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3)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舍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按照该规定,只要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转让的方式,则就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处理。 (4)合伙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该企业名称中并没有标明“有限合伙”,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其名称应该为“飞翔物流有限合伙企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来处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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