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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服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依法尹以受理,并指定李律师为其管理人。经过信服公司的请求,人民法院同意对其进行重整并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并同意由李律师依法负责管理其财产和营业事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李律师可以进行下列哪项行为?
信服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依法尹以受理,并指定李律师为其管理人。经过信服公司的请求,人民法院同意对其进行重整并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并同意由李律师依法负责管理其财产和营业事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李律师可以进行下列哪项行为?
admin
2014-03-16
35
问题
信服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依法尹以受理,并指定李律师为其管理人。经过信服公司的请求,人民法院同意对其进行重整并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并同意由李律师依法负责管理其财产和营业事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李律师可以进行下列哪项行为?
选项
A、李律师依法负责管理其财产和营业事务
B、李律师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
C、信服公司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李律师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D、在监督期内,李律师要求信服公司向其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答案
D
解析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89条的规定可知重整计划由信服公司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李律师应当向信服公司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所以A选项错误,因为从题干中可知人民法院批准了对信服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所以李律师应当向信服公司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B选项也不对,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1条的规定可知李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而不是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依据《企业破产法》第93条的规定可知C选项中信服公司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李律师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信服公司破产。而不是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因为在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时,就已经裁定终止重整程序了。D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90条的规定,因为,在监督期内,信服公司应当向李律师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其财务状况,反过来,李律师也是可以要求信服公司向其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的。所以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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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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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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