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系高中同学,毕业后一起到南方某城市打工,但发现南方钱并不好挣。某日,甲乙两人商量到某别墅区有钱人家里盗窃。然后两人就到该市郊区的别墅区,甲在门口望风。乙进门寻找财物,但发现保姆在里间做家务,此时,保姆将该房间在里面锁上。乙大怒,用匕首将该房间撬开,朝

admin2008-12-16  35

问题 甲与乙系高中同学,毕业后一起到南方某城市打工,但发现南方钱并不好挣。某日,甲乙两人商量到某别墅区有钱人家里盗窃。然后两人就到该市郊区的别墅区,甲在门口望风。乙进门寻找财物,但发现保姆在里间做家务,此时,保姆将该房间在里面锁上。乙大怒,用匕首将该房间撬开,朝保姆连刺几刀,致使保姆倒在血泊中。乙担心保姆活过来,就朝保姆又刺了几刀,然后,拿了两瓶法国名酒,顺手拿出保姆的钱包和主人放在抽屉的手机、现金、银行存折和身份证件。在出门前,又起坏心,扯下保姆的裤子,将其奸淫。出门后发现甲已经逃跑,原来甲见到有人上楼,以为主人回来,将巡逻的保安打伤(轻伤)落荒而逃。后来,保安醒来后发现案情,连忙报案,并且将保姆送到医院,保姆在医院经抢救奇迹般地活过来了。后来,乙找到了甲,责骂其胆子小,但没有告诉作案的具体情形。乙命令甲拿着存折到银行取了钱(2万元人民币)。不久,甲与乙被抓获。
试分析甲乙的刑事责任。

选项

答案1.关于甲与乙的行为   (1)甲与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与乙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该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二人按照分工实施盗窃活动。甲实施了望风的行为,财物到手后甲又到银行取钱,而乙则是制服被害人的反抗,并且拿走了财物。   (2)甲与乙各自成立抢劫罪的犯罪既遂。甲乙实施共同犯罪,抢劫到了财物,因此,成立犯罪的既遂。   2.关于甲的行为   (1)虽然甲在望风时逃跑,但是,已经实施了望风行为,该行为属于盗窃罪共同犯罪的行为,应该成立犯罪。但甲在见到保安时为了防止被抓而实施了暴力行为,因此,转化为抢劫罪。而且,最后取得了财物,所以,成立犯罪的既遂,而不是犯罪的未遂。   (2)甲在门外望风,本意是为了盗窃,没有人户,因此,其转化的抢劫罪并不具有“入户”的情节,不成立人户抢劫的情节加重犯。   (3)甲后来拿存折和证件取钱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后续行为,实现了抢劫罪侵犯财产的内容,不成立单独的犯罪。   3.关于乙的行为   (1)乙在盗窃过程中发现被害人,为了获得财物,以故意杀人意图,对保姆实施杀人行为,并不成立故意杀人罪,而是成立抢劫罪,并且是致人死亡的抢劫罪结果加重犯;   (2)乙虽然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但是被害人并没有死亡,因此,就故意杀人来说成立故意杀人的犯罪未遂。所以,乙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成立犯罪未遂。   (3)乙以为保姆死亡进行奸淫的行为,成立侮辱尸体罪的犯罪未遂。这里有乙本人的认识错误,即将活人误认为是尸体,实施奸淫行为,应该认定为侮辱尸体罪,但被害人没有死亡,所以成立犯罪未遂。   4.甲与乙并不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解析 本题是参考2004年司法考试卷四的刑法试题结合真实案例来设计的,但是在难度上要比2004年司法考试卷四刑法试题更难一些。首先,要注意甲乙二人都转化成抢劫罪,但具体原因是不同的,甲望风时打伤保安,乙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伤害,所以,在抢劫罪上并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是,二者毕竟对盗窃活动进行了共谋,而且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以,二者仍然在盗窃罪上具有共同犯罪的关系。因为二者犯罪性质发生变化,因此,都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虽然认定为与盗窃罪不同的犯罪,但是量刑时还是要考虑他们的共犯关系的。其次,就各种犯罪的完成情况来看,甲乙二者获得了财物,所以,各自的抢劫罪应该成立犯罪的既遂,这是非常值得注意的,原因在于乙抢劫罪属于既遂,二者毕竟还有共同犯罪的关系,所以,“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原理之下,甲也成立犯罪的既遂。对于乙来说,因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所以,其抢劫罪中的故意杀人行为也成立犯罪未遂,即最终成立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未遂。同样,乙的奸淫尸体行为,也成立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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