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0日,甲因公被派往美国工作一年,遂将自己的住房交给乙暂住并委托其进行正常维护。半年后,乙住进了自己新购的房屋,遂将甲的房屋以甲的名义出租给不知情的丙,租赁期限为一年。甲回国后,得知乙已将房屋出租,很生气,并要求丙搬走。由此引发纠纷。请问:

admin2017-06-19  56

问题 2010年5月10日,甲因公被派往美国工作一年,遂将自己的住房交给乙暂住并委托其进行正常维护。半年后,乙住进了自己新购的房屋,遂将甲的房屋以甲的名义出租给不知情的丙,租赁期限为一年。甲回国后,得知乙已将房屋出租,很生气,并要求丙搬走。由此引发纠纷。请问:
丙享有哪些权利?为什么?

选项

答案撤销权。因为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案中,丙并不知情,在房屋租赁行为未被追认前,有权撤销。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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