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要求?(2009年试卷一第50题)

admin2013-01-11  28

问题 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要求?(2009年试卷一第50题)

选项 A、金法官向自己审理案件中受尽屈辱的原告推荐社会知名律师为其代理诉讼
B、闻律师在办理无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后,收取受援人交通费
C、公证员黄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的头衔
D、曾律师发起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朋友出席

答案D

解析 A项考查法官职业道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金法官向案件当事人推荐律师的做法违背了职业要求,A项不当选。
    B项考查律师职业道德。《法律援助条例》第22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闻律师在法律援助案件中收取受援人交通费违背了律师职业道德。B项不当选。
    C项考查公证员职业道德。《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12条规定:“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五)在公证员名片上印有曾担任过的行政职务、荣誉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其他头衔的。”黄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头衔的做法违背了职业道德,C项不当选。
    D项考查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19条规定,律师可以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以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因此律师邀请教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等法律界专业人士出席研讨会的做法未违反职业道德,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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