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钱某对登记在钱某名下的一栋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属赵某。赵某即与孙某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栋房屋出卖给孙某,孙某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催促赵某办理过户手续。在此期间,钱某与王某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卖铪王

admin2013-12-10  73

问题 赵某与钱某对登记在钱某名下的一栋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属赵某。赵某即与孙某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栋房屋出卖给孙某,孙某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催促赵某办理过户手续。在此期间,钱某与王某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卖铪王某。王某对赵某与钱某之间的讼争并不知晓,王某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赵某、孙某遂与钱某、王某之间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赵某与孙某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B、孙某已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
C、钱某将房屋出卖给王某的行为有效
D、王某已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在法院终审判决生效时赵某即取得了该栋房屋的所有权,赵某有权将该栋房屋出卖给孙某,故赵某与孙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A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赵某虽然已经取得了该栋房屋的所有权,但未经办理过户登记,其将该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孙某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孙某尚未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B选项错误。如前所述,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该栋房屋所有权即归属于赵某。钱某将该栋房屋出卖给王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该行为经赵某拒绝而无效,故C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虽然钱某已经不是该栋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其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但王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可根据上述规定而善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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