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admin2014-10-17  39

问题 下列哪些情形,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选项 A、一审法院未向当事人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
B、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
C、公诉人是本案的唯一证人
D、没有通知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

答案A,C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知,A项违反了回避制度,C项证人具有排他性,不能再做公诉人;D项没有通知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B属于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情形,故B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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