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银行的股东大会在审议董事会人选时,有下列四人的任职资格受到股东质疑。其中哪些属于《商业银行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

admin2015-09-23  34

问题 某商业银行的股东大会在审议董事会人选时,有下列四人的任职资格受到股东质疑。其中哪些属于《商业银行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

选项 A、朱某,负有2013年到期的20万元债务
B、孙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6年
C、徐某,在担任某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的第二天得知,公司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D、赵某,曾担任某股份公司的董事,因经营不善公司破产,赵某对此负有个人责任

答案B,D

解析 《商业银行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A项不属于第 (四)项规定的情况,其债务未到期,故不应选。C项徐某对该公司不负个人责任,故不应选。故选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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