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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戊合购了—套住房,并约定为按份共有,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甲、乙、丙、丁、戊合购了—套住房,并约定为按份共有,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dmin
2015-06-28
29
问题
甲、乙、丙、丁、戊合购了—套住房,并约定为按份共有,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如果甲欲将房屋出租,则必须征得乙、丙、丁、戊的一致同意,除非五人另有约定
B、如果乙的父亲病重,则乙有权请求分割共有的房屋,除非五人另有约定
C、如果丙欲出卖其份额,则甲、乙、丁、戊都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果房屋墙皮脱落导致行人受伤的,五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
C
解析
考查要点是对共有关系的综合考查。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规定,A项表述错在:既然本题题干交代了五人有按份共有的约定,那么就应当实行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决原则,只要超过三分之二就可以,不必五人一致同意。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都不得分割共有财产,除非有约定,但《物权法》第99条修改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即除非有约定,否则共有人遇到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财产的,可以请求分割。乙的父亲病重算是重大理由,但是还没有达到“需要”分割的程度,假如乙没有经济收入,迫不得已要分割,才能称为“需要”,故B项表述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01条有关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C项表述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外债务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除非第三人(本题中的第三人应为受害人——编者注)知道约定为按份共有,故D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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