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与乙(15周岁)盗窃他人的财物折价1万余元;与丙(18周岁)敲诈他人财物5000余元后又将之杀害;与丁(13周岁)抢劫他人财物1500余元。请分析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admin2008-10-08  34

问题 先后与乙(15周岁)盗窃他人的财物折价1万余元;与丙(18周岁)敲诈他人财物5000余元后又将之杀害;与丁(13周岁)抢劫他人财物1500余元。请分析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 A、盗窃罪
B、敲诈勒索罪
C、故意杀人罪
D、抢劫罪

答案C,D

解析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甲和乙的盗窃行为,甲由于是15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甲和丙的敲诈行为,甲由于是15岁,也不负刑事责任。—但是甲和丙将其杀害,构成故意杀人的行为,《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甲应对故意杀人行为负刑事责任。甲和丁抢劫他人财物1500余元,符合《刑法》第263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甲对该抢劫行为也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可见,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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