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想要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他们三人起草了一份章程,规定的下列事项中哪项是违反法律的?

admin2013-06-09  26

问题 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想要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他们三人起草了一份章程,规定的下列事项中哪项是违反法律的?

选项 A、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30万元,公司成立时只缴纳3万元,其余的于公司成立后的 2年内缴足
B、公司不按照股东的出资额分配红利,而是平均分配红利
C、公司股东会进行表决时不按出资比例,甲拥有40%的表决权,乙拥有30%表决权,丙拥有30%的表决权
D、公司在增加注册资本时,公司原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股权

答案A

解析 《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不得低于3万元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A选项中各股东首次出资3万元低于注册资本30万元的20%,故违反了该条法律规定是应选项。《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依据该条规定,B选项和D选项中的内容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不是应选项。《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该条规定C选项中的事项不违反法律,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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