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的条件与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之相互比较及中外比较。(中山大学2005年研)

admin2014-12-08  34

问题 刑事立案的条件与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之相互比较及中外比较。(中山大学2005年研)

选项

答案(1)刑事立案的条件刑事立案的条件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的理由和根据。立案的条件有以下几点:①有犯罪事实,指有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并且该犯罪事实的存在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其中有犯罪事实有以下含义:一是需要立案追究的只能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二是犯罪事实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③符合管辖的规定 (2)提起审判监督的条件 ①提起审判监督的主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刑诉法明确规定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但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赋予实践中有权主体自由裁量。 (3)二者的相互比较 ①主体不同。立案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祭院。 ②对象不同。立案的对象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③条件不同。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管辖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必须是经过法定主体认真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才能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4)二者的中外比较 各国再审制度设立的理论基础的差异,导致各国再审制度上的不同。而再审理论的差别,则与各国的诉讼理论和价值选择有关。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再审制度差异明显。 ①英美法系国家奉行形式真实主义,对国家追诉权进行严格限制,再审制度不甚发达,有其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英美等国历来崇尚个人本位主义,强调个体利益和人权保护,一方面严格禁止被告人陷于双重危险的境地,一方面允许被告人上诉,而且可以越级上诉。像美国实行的是三审终审制,一般的案件错误都能在三审程序中解决,而不必等到判决生效以后,发动再审予以纠正。而且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诉讼模式、证明标准以及沉默权制度,都对被告人有利,使得被告人处于不利境地的可能性大为降低,有罪判决出错的概率非常小,因此,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完备的再审有其客观的基础条件。由于不甚发达的再审制度,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得到了极大的维护,促使法院裁判的稳定和权威。 ②由于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即使有些国家经过改革,吸收了一些当事人主义的元素,其诉讼制度与彻底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仍有距离。因而相对于英美等国,在被告人权利保障上仍有不足,需要准许发动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以作补偿。当然,为体现有限刑罚和人权保障理念,禁止提起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从而与德国模式区别开来。在大陆法系的诉讼模式和法律传统基础上,法国模式更有利于保护被告人人权,虽然不允许不利的再审,与我国的诉讼原则有冲突,但其制度本身仍有值得借鉴的地方。虽说我国的再审制度与法国模式、德国模式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均有距离,但相对而言,德国模式与我国最为接近。我国和德国模式的再审制度都奉行实体真实主义,都允许提起有利于或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不过两者仍然存在差别。以德国为例,德国的不利于被告人再审以再审不加刑作为制约,并禁止以发现新事实、新证据为由发动不利于被告人再审,而且,德国的再审是为审核判决的事实基础而设,而非用来审核判决的法律错误,因而德国没有因违背法律而启动再审的监督程序。因此,德国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有限的实体真实主义。而我国的再审制度,几乎没有任何的实质限制。再审理由设置的过于原则,实际上起不到过滤、阻却的功效,致使再审理由无限,而且制度设计上,允许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以及申诉的不受限制,从某种角度上讲,起着引导、鼓励再审的作用,以纠正一切的裁判错误,从而实现彻底的实体真实、结果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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