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富阳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市场进行突击检查,查获赵某、华某等27个卷烟零售户有未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遂依据国务院《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第16条第1款及《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下称

admin2015-11-05  40

问题 2007年5月,富阳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市场进行突击检查,查获赵某、华某等27个卷烟零售户有未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遂依据国务院《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第16条第1款及《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发出通知,取消赵某、华某等27个卷烟零售户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赵某、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赵某、华某认为:(1)烟草专卖局认定事实错误。他们没有销售未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所进的货。此前的类似违法行为已受到专卖局的行政处罚并已执行完毕,如再课以处罚有违一事不再罚原则;(2)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有关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只能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进货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没有规定可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条例》第16条第1款也未作可以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的规定。《管理办法》有关取消烟草专卖零售资格的规定与《条例》规定相冲突,本案不能适用;(3)富阳市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没有告知原告的听证权利。
    问题:
设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取消原告零售资格的决定原告不撤诉,法院应当如何审理?

选项

答案人民法院应继续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认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合法的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行诉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45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