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均为吸毒人员,且关系密切。乙凶买不到毒品,多次让甲将自己吸食的毒品转让几克给乙,甲每次均以购买价转让毒品给乙,未从中牟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8/2/65)

admin2021-01-02  34

问题 甲、乙均为吸毒人员,且关系密切。乙凶买不到毒品,多次让甲将自己吸食的毒品转让几克给乙,甲每次均以购买价转让毒品给乙,未从中牟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8/2/65)

选项 A、贩卖毒品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B、贩卖毒品罪以获利为要件,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C、甲属于无偿转计毒品,不属于贩卖毒品,故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D、甲只是帮助乙吸食毒品,刑法没有将吸食毒品规定为犯罪,故甲不成立犯罪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涉及对贩卖毒品罪的构成条件的理解。贩卖毒品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出售毒品,构成此罪确需以牟利为目的(见《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第1条)。但这里的“牟利”目的(主观构成要素),应当解释为有偿转让或者是“卖”即可,并不需要以“获利”(挣取差价)为目的。故而B项错误。
“牟利”即是“有偿转让”或“卖”,即追求获取对价或对价物。本案中行为人以原价出售毒品,虽未获利,但也荻取的对价,应当认定为以牟利为目的“贩卖”;只有赠与而未获取对价或对价物时,才能认定为“无偿”一故AC两选项错误。
D选项是想以共犯原理来解释本案行为,由于本案行为人的贩卖行为已被规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无需再考虑共犯问题。此外,吸食毒品虽不是犯罪,但是,周边行为如制造、贩卖、运输、走私、引诱、教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本身却被规定为了犯罪实行行为,无需依据共犯原理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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