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甲系被告单位上海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2020年1月初,该公司以每盒5.125元的价格购入一批一次性使用无纺布口罩(规格:50只/盒),在公司网络店铺以每盒7元的价格销售。1月23日至29日间,甲将上述口罩的销售价格,陆续涨至每盒21元至每

admin2022-04-19  62

问题 被告人甲系被告单位上海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2020年1月初,该公司以每盒5.125元的价格购入一批一次性使用无纺布口罩(规格:50只/盒),在公司网络店铺以每盒7元的价格销售。1月23日至29日间,甲将上述口罩的销售价格,陆续涨至每盒21元至每盒198元不等,累计销售1900余盒,销售金额17万余元,违法所得16万余元。3月份,甲被抓获。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甲还主动供述了如下犯罪事实:A公司在明知B公司销售的口罩是假冒的“飘安”口罩的情况下,仍然从该公司进货。A公司将假冒“飘安”牌口罩30箱计30万只销售给某镇政府,用于镇政府工作人员防疫工作中的日常防护。销售金额90万元。该口罩经鉴定,防护标准无法达到国家要求,属于伪劣产品。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经查,B公司多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累计销售额800万元,请分析甲及A公司的刑事责任。

选项

答案甲及A公司构成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择一重罪论处。①A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口罩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②A公司明知自己所销售的货物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且是伪劣产品,仍然销售,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择一重罪处罚。③该犯罪是A公司的单位犯罪,甲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2)甲对非法经营罪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这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3)甲及A公司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A公司销售假冒的“飘安”口罩的行为是甲自己主动交代的,这是特别自首。甲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向公安机关自首,其公司也成立自首。对于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说明:虽然口罩是二类医疗器械,但是甲的口罩主要销售给普通人群,难以认定其“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因此不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 (4)甲有重大立功情节,可以减轻、免除处罚。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乙,乙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甲构成重大立功,可以减轻、免除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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