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贸企业与工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6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华贸企业作为保证人。合同签订6个月后,东贸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工商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80万元,东贸企业和工商银行通知了华贸企业,华贸企业未予答复。后东贸企业到期

admin2016-08-15  24

问题 东贸企业与工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6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华贸企业作为保证人。合同签订6个月后,东贸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工商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80万元,东贸企业和工商银行通知了华贸企业,华贸企业未予答复。后东贸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华贸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东贸、工行变更借款合同未得到华贸的同意
B、华贸企业对6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对增加的20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华贸企业应承担8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华贸企业对于东贸企业和工商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同意
D、华贸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东贸、工行变更了合同金额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答案B

解析 在保证期间内,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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