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中国某出口商A公司与法国某进口商B公司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定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吨××美元,贸易术语为FOB上海港,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2012年

admin2018-09-17  54

问题 2012年5月,中国某出口商A公司与法国某进口商B公司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定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吨××美元,贸易术语为FOB上海港,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2012年9月底才派船只接运货物。合同生效后,B公司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直到2012年9月底才派船到上海港接货。当大米运到法国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B公司据此向A公司提出了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A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派船期间A公司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此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
    【问题】
A公司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促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A公司的要求能够成立。因为根据《2010通则》,按FBO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由买方负担一切因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在本案中,B公司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期间A公司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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