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A区居民刘女士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居住的房屋南侧搭建了一间12.88平方米的房屋,2015年3月10日,经南京市规划委认定,该处房屋属于违规建筑。3月16日,A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向刘女士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刘女士在3月23日9点前自行拆除,

admin2018-08-17  47

问题 南京市A区居民刘女士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居住的房屋南侧搭建了一间12.88平方米的房屋,2015年3月10日,经南京市规划委认定,该处房屋属于违规建筑。3月16日,A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向刘女士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刘女士在3月23日9点前自行拆除,但刘女士并未拆除。后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又发出了《拆除决定书》,要强制拆除。
刘女士对A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作出的《拆除决定书》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南京市A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拆除决定书》的决定。刘女士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A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拆除决定书》。
下列选项中属于本案行政复议机关的是(    )。

选项 A、南京市规划委
B、A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C、A区人民政府
D、南京市司法局

答案C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不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故对A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行政行为可以向A区人民政府提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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