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朱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途经某省某市市中区凌海收费站,收费站交通稽查员史某、肖某示意他停车接受检查。朱某驾车冲向史某,史某被撞倒在引擎盖上后从侧面摔倒在公路上。随后,朱某又将肖某撞倒卷到车轮下。在收费站工作人员的阻拦下,

admin2009-04-23  39

问题 2007年5月1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朱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途经某省某市市中区凌海收费站,收费站交通稽查员史某、肖某示意他停车接受检查。朱某驾车冲向史某,史某被撞倒在引擎盖上后从侧面摔倒在公路上。随后,朱某又将肖某撞倒卷到车轮下。在收费站工作人员的阻拦下,朱某才被迫停车。经鉴定,史某为轻伤,肖某为重伤。侦查机关经过侦查,对朱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有关证据,该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30日开庭审理此案。针对此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在庭审过程中,朱某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用车撞人我不否认,但事出有因,当时也不清楚发生了什么事情,后来才晓得自己压到了人。”法官告诉他已委托律师,自己不要说了
B、朱某可以委托与其关系较好的一位朋友(村委会工作人员)和一名律师为其辩护。
C、朱某在侦查期间提出委托辩护人被拒绝
D、人民法院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发现朱某没有委托辩护人,遂于2007年6月22日告知朱某可以委托辩护人

答案1,8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行辩护之外,还可委托一至两名辩护人,委托辩护人的范围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公诉案件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结合题目,A项中,法官因为朱某已委托律师而阻止朱某自行辩护是错误的,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可以并存。B项中,朱某委托的两名辩护人系其朋友和律师,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此时受委托的律师并不具有辩护人的身份,故C项中,朱某在侦查期间无权委托辩护人。D项中,法院告知朱某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不在开庭十日前,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授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综上,本题应选A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yxn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