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某为某商场的保安。一次值班时,桂某突然发高烧,由于其所在岗位人员较少,无法离开,不得不坚持值班。但在其值班时间结束后,换班人员却一直未来。保安公司打电话让其再顶一个班,桂某不得已只好留下,但是在深夜值班过程中突然昏迷,致使商场部分商品被盗。问:桂某的行为

admin2013-03-26  28

问题 桂某为某商场的保安。一次值班时,桂某突然发高烧,由于其所在岗位人员较少,无法离开,不得不坚持值班。但在其值班时间结束后,换班人员却一直未来。保安公司打电话让其再顶一个班,桂某不得已只好留下,但是在深夜值班过程中突然昏迷,致使商场部分商品被盗。问:桂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

选项

答案本案中,桂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属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意外事件。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料的原因造成的,不是犯罪。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都由于行为人主观缺乏罪过而不构成犯罪。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不是犯罪,这就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与过失;三是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所谓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但由于当时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无力排除或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例如,扳道工被他人捆绑起来,无法在火车到来之前放下栏杆,造成火车与汽车相撞的重大事故。行为人虽然预见到不放下栏杆会造成重大事故,但他没有能力放下栏杆,不能排除或阻止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见,不可抗力缺乏罪过的意志因素。本案中,桂某因突然发病昏迷,未能及时制止盗窃事件的发生,显然属于一种典型的不可抗力,因而不构成犯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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