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4-02-27  23

问题 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因被告人脱逃而中止审理的期间,计入审理期限
B、法院对提起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C、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自合议庭同意而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计入审理期限
D、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答案D

解析 所谓刑事诉讼的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刑事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刑事诉讼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种。所谓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所谓指定期间,是指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的期间。刑事诉讼期间不能随意确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保证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处理案件;(2)能够及时惩罚犯罪;(3)保障公民依法行使诉讼权利;(4)督促司法机关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公民合法权利。
    具体到审理期限,哪些计人哪些不计人,有一个规律:法院自身不能控制的外部因素所引起的,不计人审理期限;反之,则计人。比如,因被告人脱逃而中止审理的期间,因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而引起的准备辩护的时间,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期限等,均是自身以外的因素所导致的,不计入审理期限。因此,A项、C项错误,D项正确。法院对提起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是自身可以控制的,应该计入审理期限,因此,B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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