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金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3月发生如下业务: (1)1日至24日,销售纯金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200000元,销售玉石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170000元。 (2)25日,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A款纯金首饰,实际收取价款560000元,同款新纯金首饰

admin2018-11-15  29

问题 某金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3月发生如下业务:
(1)1日至24日,销售纯金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200000元,销售玉石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170000元。
(2)25日,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A款纯金首饰,实际收取价款560000元,同款新纯金首饰零售价为780000元。
(3)27日,接受消费者委托加工B款金项链20条,收取含税加工费5850元,无同类金项链销售价格。黄金材料成本30000元,当月加工完成并交付委托人。
(4)30日,将新设计的C款金项链发放给优秀员工作为奖励。该批金项链耗用黄金500克,不含税购进价格270元/克,无同类首饰售价。
已知: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成本利润率6%,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5%,其他贵重首饰盒珠宝玉石消费税税率为10%。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业务(3)应纳消费税(    )元。

选项 A、250
B、1842.11
C、1886.84
D、1750

答案B

解析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业务(3)应纳消费税=[30000+5850÷(1+17%)]÷(1-5%)×5%=1842.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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