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之弟王林因做生意向刘辉借钱10万元,在未经王军同意的情况下用王军收藏的一件古董为这笔借款设定了质押。则关于王林与刘辉之间的质押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dmin2013-05-03  40

问题 王军之弟王林因做生意向刘辉借钱10万元,在未经王军同意的情况下用王军收藏的一件古董为这笔借款设定了质押。则关于王林与刘辉之间的质押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该质押合同绝对无效,因为王林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B、如签订质押合同时刘辉不知该古董非王林所有,则该质押合同有效
C、如签订质押合同时刘辉不知该古董非王林所有,则其可于知道真相后一个月内催告王军对王林的处分行为进行追认
D、如事后王军将该古董送给王林,则该质押合同有效

答案2,8

解析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据此可以判断:A不正确,而D正确;对于无权处分而相对人不知情的情形,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虽然未作规定,但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4条关于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规定,应当认定该处分行为是有效的,只不过无权处分人应对所有权人承担的相应责任并不能因此而免除,故B正确。关于善意相对人的催告权,《合同法》仅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情形作了规定,而并未对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作出规定,故C不正确。事实上,在无权处分而相对人不知情而订立的合同,因合同确定有效,故也无须催告权利人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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