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2—卷二—60,多)

admin2014-02-18  31

问题 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2—卷二—60,多)

选项 A、甲系机关保卫处长,采用多日不让小偷睡觉的方式,迫其承认偷盗事实。甲构成刑讯逼供罪   
B、乙系教师,受聘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因庭审时被告人刘某气焰嚣张,乙气愤不过,一拳致其轻伤。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C、丙系检察官,为逼取口供殴打犯罪嫌疑人郭某,致其重伤。对丙应以刑讯逼供罪论处   
D、丁系警察,讯问时佯装要实施酷刑,犯罪嫌疑人因害怕承认犯罪事实。丁构成刑讯逼供罪   

答案A,C,D

解析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关于本罪,需要注意几点:   
(1)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2)本罪的行为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①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一般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二者不存在实质区别,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③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没有使用肉刑与变相肉刑的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3)本罪主观上兵能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特别注意: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本题A项中,甲是机关保卫处长,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因此A项错误。   
B项中乙作为人民陪审员在刑事诉讼中,属于司法工作人员,但乙殴打被告人刘某的目的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为了出气,故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因此B项正确。   
C项中丙属于刑讯逼供致人重伤的情况,应依法转化为故意伤害罪,而不再认定为刑讯逼供罪,故C项错误。   
D项中刑讯逼供罪在客观上要求使用肉刑或变相使用肉刑,丁只是佯装要实施酷刑,但并没有使用,不构成刑讯逼供罪。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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