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为某瓷器厂的业务员,因故于2003年5月被辞退。次年4月,齐某以瓷器厂的名义与佳兴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瓷器厂于年底前向佳兴公司供应瓷器1000件,价款为10万元。佳兴公司同时向齐某支付定金3万元,并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3万元违约

admin2014-11-19  39

问题 齐某为某瓷器厂的业务员,因故于2003年5月被辞退。次年4月,齐某以瓷器厂的名义与佳兴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瓷器厂于年底前向佳兴公司供应瓷器1000件,价款为10万元。佳兴公司同时向齐某支付定金3万元,并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3万元违约金。合同同时注明了瓷器的规格、送货方式、交货日期等有关事宜。之后,佳兴公司由于合同到期后未见货到,便派人前去催货。该瓷器厂此时才知道齐某是以瓷器厂的名义与佳兴公司签订了合同。由于合同规定的瓷器单价较高,该厂遂以检修为名,要求宽限5个月交货,双方达成了延期
如何认定齐某与佳兴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性质?为什么?

选项

答案齐某与佳兴公司签订的合同在行为上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而与相对人为民事活动的行为。本案中,齐某已被瓷器厂辞退,瓷器厂也未向齐某授权代订合同,因此,齐某以瓷器厂名义与佳兴公司订立瓷器买卖合同属于无权代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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