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至10月,A公司与韩国B公司双方通过传真方式在四川成都签订了四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为此,A公司为信用证申请人于2005年4月至8月申请开证行农行国际业务部开立了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五份信用证。2006年12月4日,A公司以B

admin2013-01-10  25

问题 2005年9月至10月,A公司与韩国B公司双方通过传真方式在四川成都签订了四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为此,A公司为信用证申请人于2005年4月至8月申请开证行农行国际业务部开立了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五份信用证。2006年12月4日,A公司以B公司为被告,农行国际业务部为第三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B公司利用伪造单据以图骗取信用证项下的货款,请求判决前述信用证无效,终止支付。B公司则以其与A公司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有仲裁条款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仲裁条款约定不明,无效,故于2006年12月25  裁定驳回B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 A、5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答案2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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