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处北京的甲公司就购买某一专用设备于2000年4月1日向地处广州的乙公司发出要求,要约书规定乙公司承诺的截止日期为4月30日,22日公司发出承诺书,通常可以于4月27日前到达甲公司,但4月23日京广线突遇洪水,承诺于5月5日到达,甲公司也未通知乙公司该承诺

admin2009-03-15  45

问题 地处北京的甲公司就购买某一专用设备于2000年4月1日向地处广州的乙公司发出要求,要约书规定乙公司承诺的截止日期为4月30日,22日公司发出承诺书,通常可以于4月27日前到达甲公司,但4月23日京广线突遇洪水,承诺于5月5日到达,甲公司也未通知乙公司该承诺因迟到无效。乙公司于6月15日将该设备托运给甲公司,甲拒收,为此给乙造成损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应由(  )承担该损失。

选项 A、乙公司
B、甲公司
C、邮电部门
D、双方各一半

答案B

解析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要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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