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初,小张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约定小张每月工资为4000元。1月底,该公司做出一项决定,从全体职工的工资中拿出20%,作为绩效工资,如果在年底公司完成各项指标,公司将绩效工资一次性发放职工本人,如果完不成指标,绩效工资将不予发放。

admin2017-10-09  33

问题 去年1月初,小张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约定小张每月工资为4000元。1月底,该公司做出一项决定,从全体职工的工资中拿出20%,作为绩效工资,如果在年底公司完成各项指标,公司将绩效工资一次性发放职工本人,如果完不成指标,绩效工资将不予发放。从2月起,小张每月领到3200元的工资,小张为此与公司多次协商未果。4月初小张决定诉诸法律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本案件做出评析。

选项

答案(1)该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 首先,该公司在用工之日起未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小张在该公司工作,即已形成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3月20日前双方约定的工资额度即可确定为小张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资数额。 其次,根据工资奖金调整的规定,该公司在做出工资改革前要向全体员工履行告知义务。如果在薪资改革后,出现员工原来的工资水平高于调整后的工资方案,根据过渡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一般是本着维持工资水平不下降的原则,维持原有的工资水平。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扣除员工工资的。如果双方重新约定了改革后双方认可的薪酬调整规定,作为员工的绩效工资的发放,应依据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考评后核算员工工资,而非按照企业业绩发放。 (2)小张是可以获得补偿的。首先小张是在劳动争议发生的60天内向劳动仲裁提出的仲裁申请。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员工利益私自扣除工资的,应予以补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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