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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系江塘市某化工厂制剂车间工艺员,负责工艺流程的管理和记录,兼做清洗参观服等工作。2011年3月26日午休时,华某提水桶到蒸气阀口处接热水时,被蒸气烫伤,经诊断,华某全身烫伤22%。同年5月17日,华某父亲向江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7
华某系江塘市某化工厂制剂车间工艺员,负责工艺流程的管理和记录,兼做清洗参观服等工作。2011年3月26日午休时,华某提水桶到蒸气阀口处接热水时,被蒸气烫伤,经诊断,华某全身烫伤22%。同年5月17日,华某父亲向江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7
admin
2012-12-02
28
问题
华某系江塘市某化工厂制剂车间工艺员,负责工艺流程的管理和记录,兼做清洗参观服等工作。2011年3月26日午休时,华某提水桶到蒸气阀口处接热水时,被蒸气烫伤,经诊断,华某全身烫伤22%。同年5月17日,华某父亲向江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7月11日,该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华某不服,向江塘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华某仍不服,诉至法院。原告诉称,因上班时其工艺流程记录不能中断,所以原告上班时间无法清洗参观服,只有利用午休时间进行清洗。本人因工作受伤,理应认定为工伤,被告辩称,原告不是在上班时间被烫伤。而且原告无法证明其午休提热水是为清洗参观服,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关于上述材料中所涉及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华某及其父亲对是工伤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B、江塘市某化工厂对不是工伤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C、江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承担举证责任
D、江塘市人民政府对复议决定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
A
解析
行政诉讼,原则上由被告承担举证义务。A选项错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2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B选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C选项正确。如果江塘市人民政府复议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它就可能成为被告,就要对自己的复议决定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面来看行政复议决定本身也是个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对自己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D选项正确。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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