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货单位与乙采购单位于2016年1月1日订立水泥供应合同。约定水泥价格为每吨140元,2016年3月1日交货,但是由于乙自身的原因,实际乙的提货时间为2016年4月1日02016年3月1日水泥市场价格为每吨140元,2016年4月1日水泥市场价格为每吨1

admin2016-07-27  37

问题 甲供货单位与乙采购单位于2016年1月1日订立水泥供应合同。约定水泥价格为每吨140元,2016年3月1日交货,但是由于乙自身的原因,实际乙的提货时间为2016年4月1日02016年3月1日水泥市场价格为每吨140元,2016年4月1日水泥市场价格为每吨160元,则乙最终应付总款为每吨(     )元。

选项 A、140
B、150
C、160
D、180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的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本题中,乙逾期提货,遇价格上涨后,应按照新价格执行,即每吨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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