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吴某拖欠冯某借款5万元,冯某多次催要借款而吴某一直不给。在一次催要过程中,二人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冯某将吴某殴打致伤。区公安分局遂以冯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将冯某行政拘留10天。冯某不服,应向何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
吴某拖欠冯某借款5万元,冯某多次催要借款而吴某一直不给。在一次催要过程中,二人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冯某将吴某殴打致伤。区公安分局遂以冯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将冯某行政拘留10天。冯某不服,应向何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
admin
2009-03-14
22
问题
吴某拖欠冯某借款5万元,冯某多次催要借款而吴某一直不给。在一次催要过程中,二人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冯某将吴某殴打致伤。区公安分局遂以冯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将冯某行政拘留10天。冯某不服,应向何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
选项
A、区公安分局
B、区政府
C、市公安局
D、区政府和市公安局
答案
4
解析
确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各种情形,为司法考试的绝对重点。与本题有关的是《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说明,公安部门属于偏重垂直领导的机关,因此本题中,复议机关只有一个,也就是市公安局。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yi8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某市政府正筹建本市公园,鉴于资金短缺,便作出一项决定,要求本市所有公务员每人资助100元,违者则给予警告或降级处分。该市税务局公务员王某,因拒绝交纳,被市政府给予警告处分。王某不服,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市政府的决定,并责令撤销市政府
洪某是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擅自将坐落在城关镇北正街观音巷口北侧的临时营业棚改建成两层楼房。施工时,该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曾多次劝阻无效,洪某终将楼房建成,并进行营业。不久,县城区建设管理所依法对洪某的违章建房行为作出了处理,责令洪某在10日内拆除违章建筑。洪某
2006年年底,中国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货款。2007年1月,当C公司货轮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运抵中国港口时,某公安厅所属的海警支队以该批货在该港的存放和装船数量有问题为由将船及货物扣押。1月20日,海警支队向A公司出具一份扣押清
十恶重罪中直接侵犯家庭伦常秩序的犯罪有哪几项?
材料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
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刘某按约定先行
小王和小刘系大学同学,毕业后二二人决定自主创业,于是合伙出资20万元成立了“宏志电子用品商店”,主要出售电子词典、MP4等电子产品。根据合伙协议,合伙期限为3年。期满后,二人均可要求终止合伙关系。在经营期间共获收益35万元,二人对如何分配利益发生纠纷,于是
何某(男)与金某(女)于1988年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但事后还是能够相互谅解。2006年,夫妻双方再次因为子女读书的费用问题发生争吵,进而发生何某殴打金某的现象。金某一气之下,提出离婚诉讼。问:如果金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同时对有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认定。
下列观点在理论上是成立的:
随机试题
仪表指示值与被测量真实值之差的代数值称为()误差。
简述东亚市场的社会文化环境。
某考古队在黄河流域考察,黄昏时,见北斗星斗柄指向东方。下列诗句描写的景象,与该考古队所处季节对应的一项是()
在获得某天体的必要的信息之前,我们是不会向该天体发射载人宇宙飞船的。
多囊肾的治疗措施有______。
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Ipv6is(71)for"InternetProtocolVersion6"。Ipv6isthe"nextgeneration"protocoldesignbytheIETFto(72)thecurrentversion
下列叙述中正确的是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