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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连带之债。[青岛大学2017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
论连带之债。[青岛大学2017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
admin
2022-09-19
26
问题
论连带之债。[青岛大学2017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
选项
答案
(1)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若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权;若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务。 (2)连带之债的成立条件为: ①须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这是多数人之债的根本特征,也是连带之债成立的先决条件。 ②须为同一标的。 ③须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的目的。债的目的是同一的,是指各债权人享受的债权或者各债务人负担的债务的目的是一个,各债权人中即使某人受偿全部债权或各债务人中即使某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债即消灭。 ④须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这是连带之债的根本特征,也是由连带之债有同一的目的所决定的。连带关系,是指就多数债权人或者多数债务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 (3)连带之债发生的原因: 意定的连带之债因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法定的连带之债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①意定连带之债发生原因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合同,也可能是单独行为。《民法典》合同编部分的各种有名合同,大多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为连带之债。一些立法例要求约定连带之债以明示为限,不允许默示推定,在法律上限制其成立的方式。 ②法定连带债务,通常体现对债权人特别保护的立法政策,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如恶意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对本人的连带债务、合伙人的连带之债、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连带债务等。 (4)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两个方面。连带之债之“连带”,主要体现在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上。 ①外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其具体内容为: a.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任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全部履行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就同时消灭。 b.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得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债务人不论其是否应债权人的请求履行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债务只要全部清偿,各债务人的债务均消灭,均不再对债权人负清偿义务。 ②内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间的关系。其具体内容为: a.连带债权的各个债权人都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但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因各个债权人只能享受自己得享受的权利份额,所以,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享受的权利份额的债权人,应当按债权人之间的权利比例返还给其他债权人。 b.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但在各债务人之间,各债务人是按照一定份额分担债务的,所以,清偿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履行了义务的债务人享有的请求其他债务人偿还其应承担份额的权利,即为债务人的求偿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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