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制造厂(一般纳税人)2006年9月经营情况如下: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3623800元;购进纪念品一批发给职工作为“十一”的节日礼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890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低值易耗品一批,普通发票

admin2019-11-01  26

问题 某汽车制造厂(一般纳税人)2006年9月经营情况如下: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3623800元;购进纪念品一批发给职工作为“十一”的节日礼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890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低值易耗品一批,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7890元,货物均已验收入库。销售自产轿车(排量0升)58辆,销售自产载重汽车56辆;其他业务:将自产轿车40辆向某汽车租赁公司进行投资,双方协议投资作价120000元/辆;将自产轿车3辆作为本企业固定资产;将自产轿车4辆作为专车配给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该企业生产的上述轿车不含税售价为180000/辆,载重汽车不含税售价为58000元/辆,成本利润率为8%,消费税率5%。该企业上述业务税务处理正确的有(    )。

选项 A、应纳增值税141360元,应纳消费税945000元
B、应纳增值税181200元,应纳消费税1771840元
C、应纳增值税141360元,应纳消费税1701000元
D、自产(排量2.0升)轿车4辆作为专车配给专家的车辆不纳消费税

答案1

解析 税法规定,将自产轿车3辆作为本企业固定资产属于自产自用行为、轿车4辆作为专车配给专家属于其他使用行为,它们均属于消费税的应税行为。应纳增值税=[(58+40+3+4)×180000+56×58000]×17%-3623800=141360(元)应纳消费税=(58+40+4+3)×180000×5%=9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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