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情势变更原则。(2011年一法专一第36题)

admin2019-05-29  27

问题 试论情势变更原则。(2011年一法专一第36题)

选项

答案(1)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此原则的适用要符合严格的条件。 (2)适用条件如下: ①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情势是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者环境的客观情况。 ②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③须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若由当事人的原因引起,则不能适用。 ④须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若能预见则表明其愿意承担此风险。 ⑤须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3)情势变更原则的正当性与局限。 情势变更原则之所以存在,因为它具有常人均愿意接受的合理性。以法律为基础的合同一旦生效,原则上就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来履行,否则人们无所遵循,社会就会紊乱。然而当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和客观环境发生变化时,原来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相对于变化之后的环境而言,则不再公平合理,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诚信原则的要求,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当然,由于情势变更原则是否构成需要法官在实践中运用裁量权加以判断,容易被滥用,因此,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一定要有严格的程序限制。 (4)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 情势变更原则在实体法上效果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受有不利的一方可以要求与另一方重新协商合同权利和义务;其二,可以要求变更合同,使得合同履行更为公平合理:其三,如果变更不能消除显失公平的后果则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yfd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