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磊是中学教师张某(男)与女工陈某的非婚生儿子。一九六三年三月,张某不愿认领这个孩子,将他遗弃,孩子生母抚养,取名陈磊。同年四月,陈某与他人结婚,其夫不愿扶养,陈某便将儿子送给工人刘某和李某夫妇收养,改为刘磊,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从此,陈某(孩子的生母),

admin2014-07-04  29

问题 刘磊是中学教师张某(男)与女工陈某的非婚生儿子。一九六三年三月,张某不愿认领这个孩子,将他遗弃,孩子生母抚养,取名陈磊。同年四月,陈某与他人结婚,其夫不愿扶养,陈某便将儿子送给工人刘某和李某夫妇收养,改为刘磊,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从此,陈某(孩子的生母),与刘家夫妇未发生联系。刘磊一直深信刘氏夫妇是自己亲生父母。刘氏夫妇收养刘磊后视为亲生儿子,百般疼爱,并将他抚养大,一九八一年刘某因病去世,因为刘的妻子即刘磊的养母是家庭妇女,母子二人无生活来源,刘磊被安排在养父的工厂工作。一九八三年,刘磊上业余高中班,班主任张某发现这个学生长得很像自己,不少师生也认为他俩很像,张某从年龄推算,怀疑刘磊就是自己二十年前遗弃的与陈某的非婚生儿子。因为刘磊聪明伶俐,便产生了想认儿子的欲念。后经多方调查,证实了刘磊就是他的亲生儿子。刘磊得知真相后,就要求与养母解除收养关系,并制造与养母生活有矛盾的事实,养母坚决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刘磊便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查明了上述情况,对刘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但对于是否应准予解除收养关系,形成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刘磊的行为极不道德,解除收养关系后,其养母无生活来源,又无人照顾,不利于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主张判决不准解除收养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刘磊虽不道德,但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如不解除,会继续不管养母的生活,使老人受遗弃。因此,主张判决解除收养关系,由刘磊负责养母的生活费用。
问:你同意哪种意见,为什么?

选项

答案同意第二种观点,应解除刘磊与其养母之间的收养关系,因为,收养的目的是为了相互关心、照顾。我国《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虽然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但养子必须对养母尽赡养义务。我国《收养法》第3()条第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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