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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与中国均为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东陵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
甲国与中国均为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东陵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
admin
2008-10-08
27
问题
甲国与中国均为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东陵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
选项
A、这些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交我国司法部
B、收到司法部转递的司法文书后,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发现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则应拒绝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
C、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不再向东陵公司送达
D、东陵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该等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
答案
B,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中第1条规定,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由有关人民法院交最高人民法院退司法部,再由司法部送交该国驻华使、领馆。因此,选项A中的判断正确,这些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交我国司法部。《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中第13条第1、2款规定,如果送达请求书符合本公约的规定,则文书发往国只在其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其主权或安全时才可拒绝执行。一国不得仅根据下列理由拒绝执行,即:依其国内法,该国主张对该项诉讼标的专属管辖权或其国内法不允许进行该项申请所依据的诉讼。也就是所一国不能仅仅因为该国主张对该项诉讼标的的专属管辖而拒绝送达外国的法律文书。因此,选项B中的判断错误。即使我国法院发现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我国法院也无权拒绝送达。《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和我国的相关规定中都没有规定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因此选项C的判断是没有根据的,是错误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如依上述第一款送达文书,则中央机关可要求该文书以文书发往国的官方文字或其中之一写成。或译为该种文字。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因此,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如果没有中文译本的,我国法院有权拒收。选项D的判断正确。纵上所属,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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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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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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