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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A工厂向四川B公司购买一批物品,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期限没有约定,事后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并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湖南A工厂向四川B公司购买一批物品,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期限没有约定,事后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并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
2007-04-02
56
问题
湖南A工厂向四川B公司购买一批物品,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期限没有约定,事后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并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湖南A工厂付款给四川B公司应在湖南履行
B、湖南A工厂付款给四川B公司应在四川履行
C、四川B公司可以随时交货给湖南A工厂,A工厂不得有异议
D、四川B公司可以随时交货给湖南A工厂,但是应当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答案
B,D
解析
实践中,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可能会忽略一些重要内容,例如价款、履行地点、交货期限等,这些缺陷会给合同的履行带来问题。为此,《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同时,《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有关内容的,则适用下列规定,即(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本题所述事实属于付款地点和交货期限不明确的情形。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付货币的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则本题中付款应在接受方所在地(四川)履行;交货期限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债务人(四川B公司)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B、D选项正确,A、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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