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

admin2011-06-15  63

问题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

选项 A、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
B、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公安工作的
C、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非人民警察的
D、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答案A,B,C

解析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后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一)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二)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三)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四)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五)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六)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七)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八)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公安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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