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哪几项属于信用证欺诈原则的例外,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 )

admin2016-01-28  31

问题 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哪几项属于信用证欺诈原则的例外,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    )

选项 A、受益人伪造单据或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但是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B、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但是开证行或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的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C、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第三方串通提交假证据,而没有真实的交易基础
D、受益人向开证申请人交付的货物没有价值,但议付行已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答案A,B,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列举了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证据,而没有真实的交易基础;(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列举了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但是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2)开证行或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4)议付行善意进行了议付。所以,此题AB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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