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男,17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提起公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丙可以申请下列哪些人回避?( )

admin2016-01-15  30

问题 丙,男,17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提起公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丙可以申请下列哪些人回避?(     )

选项 A、本案合议庭审判员甲,系被害人的哥哥
B、本案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乙,系某中学校长,曾接受被害人委托的代理人的请客
C、本案书记员丙,曾经在侦查阶段为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D、本案合议庭审判员丁,系从公安局调来的,调来之前正参加对丙案件的侦查

答案A,B,C,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高法解释》第25条规定:“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因此答案为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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