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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河公司为2009年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甲为A公司的董事长,未持有A公司股票。2011年12月,长河公司的股价跌入低谷,甲拟购入长河公司
长河公司为2009年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甲为A公司的董事长,未持有A公司股票。2011年12月,长河公司的股价跌入低谷,甲拟购入长河公司
admin
2015-08-06
38
问题
长河公司为2009年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甲为A公司的董事长,未持有A公司股票。2011年12月,长河公司的股价跌入低谷,甲拟购入长河公司10万股股票,因自有资金不足,甲向同为长河公司董事的乙请求借款200万元。但乙提出:只有在有担保时,才愿意提供借款,甲请求长河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2011年12月20日,长河公司召开董事会,长河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有6人(包括甲和乙)。董事会会议讨论了长河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等问题,并讨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问题,董事会认为甲的经济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同意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在董事会讨论该担保事项和决议时,甲和乙均予以回避,且未参与表决,其余4位董事一致投票通过了为甲向乙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2011年12月25日,甲在获得200万元借款之后,以每股22元的价格买人长河公司股票10万股,并向公司报告,201 2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股股票,并向公司报告。丙在2012年1月5日买入长河公司股票1万股,成为长河公司的股东,丙从长河公司的公告中发现了公司为甲提供担保及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12年1月9日要求A公司董事会收回甲买卖股票的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以理会。2012年2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在第一个诉讼中,丙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理由是董事会批准公司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只有4位董事同意,不足全体董事过半数;在第二个诉讼中,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题:
甲出售长河公司股票的数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甲出售长河公司股票的数量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012午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股股票,超过了甲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不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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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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