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谋抢劫。2004年6月某日晚,甲提出抢劫出租车司机的钱财,乙、丙均表示赞同。于是,三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锯齿刀、手术刀、剪刀各一把、尼龙绳一根、不干胶带纸一卷等作案工具,乘上丁驾驶的出租车。甲、乙先后对丁谎称到A开发区和B庄,企图找个偏僻之处抢劫

admin2015-07-08  24

问题 甲、乙、丙共谋抢劫。2004年6月某日晚,甲提出抢劫出租车司机的钱财,乙、丙均表示赞同。于是,三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锯齿刀、手术刀、剪刀各一把、尼龙绳一根、不干胶带纸一卷等作案工具,乘上丁驾驶的出租车。甲、乙先后对丁谎称到A开发区和B庄,企图找个偏僻之处抢劫丁的钱财。丁察觉到三人的行为可疑,遂将三人载到某出租车检查站,将可疑隋况报告了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当即将三人捕获,并从甲身上搜出作案凶器。
    如何认定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性质?如何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1)甲、乙、丙三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甲、乙、丙三人为实施抢劫行为而事先进行了共谋,并准备了犯罪工具,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三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2)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行为。甲、乙、丙三人事先进行共谋并准备了作案工具后,已经乘上了伺机进行抢劫的出租汽车,接近了犯罪对象,为其实施抢劫行为创造了条件。但三人尚未实施抢劫罪所要求的任何暴力、胁迫手段,即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抓获。三人欺骗丁将出租车开往偏僻之处的行为仍是为实施抢劫行为而制造条件,因此,甲、乙、丙的行为仍属于犯罪预备,尚没有发展到着手实行犯罪的阶段。因此,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行为。 (3)由于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行为,对于甲、乙、丙三人可以比照抢劫罪既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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