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生等六人诉市移民局案 1983年,杨国生等六人响应政府号召进行小流域治理,在原居地开发荒山,种植50亩红果树。当时约定,关于效益分配,集体得20%,个人得80%。其六人是小浪底库区移民。在国家将果园补偿款逐级拨付到村后,因其六人所在的良安新村村委未将其

admin2022-10-24  35

问题                                                                                                                                   杨国生等六人诉市移民局案
1983年,杨国生等六人响应政府号召进行小流域治理,在原居地开发荒山,种植50亩红果树。当时约定,关于效益分配,集体得20%,个人得80%。其六人是小浪底库区移民。在国家将果园补偿款逐级拨付到村后,因其六人所在的良安新村村委未将其应获得的果园补偿款支付给其六人,其六人将良安新村村委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在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2006年7月11日,市移民局出具了果园补偿款为每亩8120元的证明,人民法院就按果园补偿款为每亩8120元的标准对其与良安新村村委之间的纠纷作出了判决。但后来其六人得知,国家对果园补偿的标准为每亩14231元,并非每亩8120元。因此,市移民局2006年出具的证明是虚假的,致使其六人每亩果园少得补偿6111元,50亩果园少得补偿305550元。为此,其六人曾依法向市移民局提出申请,要求市移民局对其六人少得的果园补偿款作出补偿决定。市移民局于2013年1月28日对其六人作出书面答复,认为果园地补偿属土地补偿,应分解到村,并不针对个人予以补偿;良安村土地总亩数为2584亩,土地费用为1691.36万元,而其六人主张的果园地的补偿包括在上述土地费用中,已全部支付到村,认为其六人提出的按每亩14231元的标准进行补偿的要求不成立。其认为,市移民局出具假证,乱作为,侵害了其六人的合法权益。要求确认市移民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市移民局赔偿其六人少得的补偿款305550元及其利息623322元,以及赔偿其六人多年来因上访维权而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损失计10万元。诉讼中,其六人明确了被诉行政行为为市移民局2013年1月28日作出的《对杨国生等六人要求重新做出补偿决定的答复》的行为。
【问题】
本案中杨国生等六人的行政赔偿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选项

答案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杨国生等六人的行政赔偿请求。因为杨国生等六人要求市移民局对其进行赔偿的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故对杨国生等六人要求市移民局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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