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持股70%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30%。后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零盛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零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21-07-05  28

问题 零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持股70%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30%。后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零盛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零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甲公司对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
B、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对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C、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丙公司只能通过零盛公司的破产程序来受偿

答案A

解析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直接法律依据。本案中,作为零盛公司控股股东的甲公司滥用股东权利,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要求甲公司对零盛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零盛公司的另一个股东乙公司并未实施《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行为,仍然只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必对零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本题前3项中只有A选项是正确的。就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途径而言,破产程序只是其中的一个选择,而不是唯一选择。而且,通过破产程序只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公司财产实现债权,并不会直接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责,所以D项是错误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yTN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