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高尔夫球及球具生产厂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一批PU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税款1.7万元,委托乙企业将其加工成100个高尔夫球包,支付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税款0.34万元,取得增值

admin2016-06-19  30

问题 甲企业为高尔夫球及球具生产厂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一批PU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税款1.7万元,委托乙企业将其加工成100个高尔夫球包,支付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税款0.34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乙企业当月销售同类球包不含税销售价格为0.25万元/个。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球包批发给代理商,收到不含税价款28万元。
  (3)购进一批碳素材料、钛合金,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50万元、增值税税款25.5万元,委托丙企业将其加工成高尔夫球杆,支付加工费用30万元、增值税税款5.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杆的80%当月已经销售,收到不含税价款300万元,尚有20%留存仓库。
  (5)主管税务机关在11月初对甲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乙企业已经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丙企业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
  (其他相关资料:高尔夫球及球具消费税税率为10%,以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乙企业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甲企业批发球包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甲企业留存仓库的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甲企业2015年10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6)主管税务机关对丙企业未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乙企业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0.25×100×10%=2.5(万元)。 (2)委托方将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销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甲企业销售每个球包的价格=28÷100=0.28(万元),大于受托方计税价格,需要缴纳消费税。甲企业批发球包应缴纳的消费税=28×10%一2.5=0.3(万元)。 (3)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300×10%=30(万元) 未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4)甲企业留存仓库的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150+30)÷(1—10%)×10%×20%=4(万元)。 (5)甲企业10月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7+0.34+25.5+5.1=32.64(万元) 销项税额=28×17%+300×17%=55.76(万元) 甲企业2015年10月应缴纳的增值税=55.76—32.64=23.12(万元)。 (6)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税了,但要按《征管法》的规定,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yQSQFFFM
本试题收录于: 税法题库注册会计师分类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